甘德县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述职制度
(2022年5月20日在甘德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发挥好代表和选民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人大代表参政议政能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对象及范围
第二条 述职对象:甘德县人大代表。
第三条 述职范围:以代表产生行政村、社区(选区)和机关选区为单位,全县36个行政村(社区)全覆盖。
第三章 述职内容
第四条 述职内容:
(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履行职务情况;
(二)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培训、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等情况;
(三)开展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执行情况;开展本级“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监督的情况;
(四)联系人民群众,反映社情民意,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推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解决的情况;
(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加强学习,提高自身履职能力情况;
(六)履行职务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第四章 述职方式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任期内至少向选区选民述职1次,也可以根据选民的需要可适时开展。述职活动一般安排在本年度第三季度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时间开展“一事一议”述职。
第六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本选区内人大代表述职工作,确定召开述职会议时间、地点、人员,并在选区公示述职代表名单。
第七条 参加代表述职活动的选民可以是全体选民,也可以是选民代表。选民代表以自然村为单位,以村社基层干部、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牧民党员、妇女代表为重点推选产生出选民代表。
第八条 县人大代表述职一般采取单独召开述职会议向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述职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与其他相关会议压茬召开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选民或选民代表在听取述职报告中要组织分组讨论,并对述职代表开展满意度测评,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述职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指导下,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做好述职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做好述职材料的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做好与乡(镇)人大主席团述职工作业务的协调联系对接。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满意度测评分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及时总结经验,对履职优秀的代表进行典型宣传,并推荐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对履职不到位的代表要加大培训力度,制定方案,认真整改。
第十五条 代表述职活动结束后,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及时将述职工作开展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述职结果与县人大常委会对代表管理考核挂钩,特别优秀的在县人代会上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乡(镇)人大代表的述职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