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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草案)》完成初审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20161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我州人大常委会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此,我州立法工作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转变。

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我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开始行使立法权后,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成立由常委会主管副主任为组长的起草领导小组,州人大法制委会负责《立法程序规定(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召开了座谈会,多次征求州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州级有关机关、部门和县人大常委会意见建议,并学习、借鉴了兄弟市、州的经验,形成了《立法程序规定(草案)》。2017617日,州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主任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查,决定向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提请审议该项法规案;同时分两次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2017825日,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完成了《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草案)》的初审工作。

该《规定(草案)》共七章五十六条,主要对立法权限,立法规划和计划,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州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法规报批和公布,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这是立法法修改后赋予我州立法权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作为地方立法的程序性法规,该规定的制定对于提高我州的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实现立法与改革相统一、相衔接,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来源:法制委办公室                  编辑录入:旦知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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