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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8月26日,果洛州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全力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决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这是我省市州层面,首次以人大常委会决定形式支持公益诉讼工作。

《决定》从发挥公益诉讼服务大局的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公益诉讼职责,行政机关支持配合公益诉讼工作,人民法院高效审理公益诉讼案件,职能部门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沟通协作,加强人大监督、政府考核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决定》指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强化法律监督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建设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着力点是监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落脚点是推动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有效弥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缺位,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调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参与公益保护的积极性,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益于法治政府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全州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切实接受法律监督,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法治果洛建设。

《决定》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配置科学、运行高效的公益诉讼检察机构;配齐配强专业办案力量,加强对公益诉讼办案人员的司法责任制考核;开展教育培训,提高队伍专业素质。

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正确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积极配合支持检察公益诉讼,与检察机关共同形成保护公益的合力。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应当加强工作衔接,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

《决定》要求,州政府生态环保、市场监管、国资、卫计、财政、公安、税务、民政、司法、农牧业、林草业、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急、安监、水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督、管理以及对国有财产负有占有、处置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支持检察公益诉讼的工作制度,并对检察公益诉讼的相关工作给予协调联动通力配合,将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以发挥检察职能为纽带,形成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

《决定》强调,检察机关要与审判机关加强沟通,建立健全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制度,推动案件评估、信息共享和责任追究机制的落实,促进公益诉讼规范化开展;同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通过依法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督促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公益诉讼工作。

   来源:办公室                                 编辑录入:旦知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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