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海晏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1981年4月召开的海晏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海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成立。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海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在海晏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海晏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海晏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海晏县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海晏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海晏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海晏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海晏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海晏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海晏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个别任免,在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海晏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州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海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的任免,报海北州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在海晏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海晏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三)在海晏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