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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闹仪加辞去海晏县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5年5月30日海晏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本人辞呈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海晏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闹仪加辞去海晏县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海晏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