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马长生辞去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州人大监察和法律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时间:2024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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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5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马长生辞去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州人大监察和法律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