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李震辞去海北藏族自治州
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委员及监察和法律委员会委员
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4年1月1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李震辞去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监察和法律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