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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动态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条例

 

2018年3月20日海东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及其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应当遵循立法法等法律规定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立足市情,向全社会广泛征集意见,深入分析本行政区域立法需求,科学论证评估,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常务委员会每届立法规划应当于本届第一年度上半年编制完成;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可以提出立法建议。
立法项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主要内容包括:法规名称、立法依据、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汇总、协调、研究和论证,筛选提出立法项目,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和编制情况说明,书面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意见后,提交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个别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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