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欢迎您!N/A 返回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
理论讨论

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高质量立法护航高质量发展


——海东市立法工作的几点主要做法和体会

海东市自2018年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立法主导职能作用,以提高立法质量为目标,因需、应时、统筹、有序开展立法工作,共制定了涵盖城市管理和建设、生态文明、乡村振兴、移风易俗、文化保护、基层治理、平安建设等方面的11部地方性法规,发挥了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重要作用,为海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一、着力完善工作格局,增强立法工作的协同性。一是发挥党委领导作用。海东市委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始终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和全过程。立法项目确定后,市委就法规组织起草、重点内容、部门配合等提出具体要求,对法规草案涉及的重要内容协调省直相关部门核查把关,在二审表决通过之前组织召开全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定向审议,有效提高了法规草案的权威性、前瞻性、适用性。二是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在法规的立项论证、组织起草、修改、论证审议表决等方面发挥组织协调、服务保障、综合指导作用。对接省级立法,在立法选项、立法数量、立法节奏等方面适应全省立法大局,对立法计划意见征求、法规报批等事项,及时进行汇报请示。对接全市中心工作,自觉把立法工作放到全市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放到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中审视,放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中思考,使制定的法规与市委的决策部署相吻合。对接法规提案主体,在法规起草、审议等关键环节,守住立法底线,把握立法节奏,注重条款设计,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三是发挥政府协同作用。政府是立法的“起点”,也是执法的“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法规案起草中的主体和主渠道作用,按照法规案启动后的计划安排做好起草工作,并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论证审查,保证法规起草质量。条例批准后加强宣传工作,搞好专题培训,细化配套规定,加大执法力度,确保了所制定法规的得以有力有效实施。四是发挥社会参与作用。实行开门立法,进一步扩大群众对立法工作的参与面,通过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发布法规草案、征求立法联系点立法建议等形式,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使征求到的意见建议更加广泛更为集中更具普遍性,群众的立法意见建议在矫正补充完善条例规定、推进精细立法精准立法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着力制度机制创新,提高立法工作的规范性。市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细化量化立法条例规定,不断推进立法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一是健全立法规划项目库管理制度。对立法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适时进行调整,使立法选项更具针对性、科学性。二是严格执行法规案交接制度。实行法规案一、二审交接,对立法调研情况和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相关立法资料移交等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加强工作衔接和立法信息资源共享。三是坚持立法论证制度。召开立法座谈会,在充分听取行政管理者、管理相对人、利益关系人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邀请相关方面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论证,使法规规定的内容更科学合理,更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四是健全法规实施发布会制度。法规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由市委、人大、政府联合举办法规实施发布会,市委有关领导参加会议并作动员讲话,市人大有关领导解读条例,市政府有关领导提出实施要求,为条例的全面实施营造了氛围、打下了基础。五是实行新出台法规执法检查制度。条例实施满一年后,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一方面,审视法规本身的立法质量,为今后改进立法工作提供参考;另一方面,指出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推动法规的全面正确实施。六是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工作机制。按照“广覆盖、全流程、广参与”的原则要求,设立了平安区检察院等七个基层立法联系点,进一步畅通了基层和群众直接参与立法的制度平台。

三、着力提高立法质量,提高立法的实用性可操作性。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市人大常委会深刻把握全市实践中的立法需求,对重点领域有关事项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尽量避免和减少操作性不强的“景观式立法”,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管制性立法、行政管理部门主导的部门性立法和地方特色不足的重复性立法,确保通过的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2019年制定的《海东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条例》,在无直接立法依据的情况下,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将促进海东绿色宜居城市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回应了群众的期盼,开启了我市开展自主性立法的先河。二是坚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可执行性,立与改革相适应之法,立保障改善民生之法,立人民群众期盼之法,特别是在细化和补充性地方性法规中充分结合海东实际对上位法的精神、原则、规范以更加确定的方式加以明确,实现立法与实践的无缝对接。2020年制定的《海东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将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坚持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统一,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约束作用,为树立文明社会风尚、减轻群众负担、提升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立规立矩。2021年制定的《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以法治方式加强河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进一步强化了海东作为河湟文化主要发祥地、核心区、承载区的功能定位,为提升海东文化软实力、打造海东文化新高地发挥法治保障作用。三是坚持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认真贯彻“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基本原则,坚决杜绝超权限立法、下位立法与上位立法相抵触、地方文件与法律发生冲突等错误现象,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符合上位法要求、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四是坚持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贯穿始终。在立法过程中,依托立法联系点平台载体,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注意吸收人大代表的意见,重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理论工作者和管理相对人相结合,使立法精确对接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

上篇新闻: 加强备案审查 维护法制统一

下篇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