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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讨论

认真贯彻新修订立法条例全面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解读新修订的《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了新修订的《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这是该立法条例2018年批准实施后的首次修改,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立法实践,也是保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宪依法履行立法职责、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十分必要、意义重大。

一、彰显政治原则,明确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指导思想

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实现良法善治的根本保障,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地方立法的根本保证。本次修改,遵循立法法等法律规定的指导思想,对立法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了进一步明确,对于健全党领导立法工作机制,推进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立法工作、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坚守人民立场,体现地方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

立法是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保障。本次修改,坚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强调要坚持立法公开,充分发挥代表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立法调研可以邀请代表参加,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根据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立法工作的建议;注重发挥立法智库专家的专业优势,为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持。这些修改,有利于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对于践行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要求,推进民主立法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突出立法主导,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

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人大立法工作的重要着力点,也是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必然要求。为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要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为了进一步健全常委会审议和表决法规的机制,在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经两次审议后交付表决的一般性规定之外,增加了“一审制”、“三审制”“提请延期审议”的规定。这些修改,有利于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为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优化了路径、拓宽了渠道。

四、注重守正创新,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

科学完善的立法工作机制,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本次修改,遵循地方立法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原则,明确规定制定机关要根据维护法治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明确规定“探索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与有关区域协作制定地方性法规”;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地方立法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相关要求,明确要加强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立法人才专业化能力建设;建立立法经费保障机制,明确规定立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建立立法评估机制,明确要依托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科研单位等资源,适时开展地方立法评估工作。这些修改,注重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鲜明体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追求,为在法治轨道上推动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履行立法职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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