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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乡村旅游条例》7月1日起施行

6月26日,海东市举行《海东市乡村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发布会。经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立足海东市实际情况,总结全市乡村旅游工作的实践经验,针对乡村旅游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制定。明确了立法原则与责任体系,要求科学编制乡村旅游规划、突出特色并完善设施、规范资源利用。拓展民宿、低空旅游、康养及非遗融合等业态,健全集体与村民利益联结机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强化经营准入、价格与安全监管,禁止强制交易,推进智慧平台、信用监管及保险救助。对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及公职人员渎职等行为依法追责。

《条例》的落地实施将全面推动海东市乡村旅游从粗放自发发展,转向规范有序、特色提质、生态惠民的新阶段,推动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为更好服务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与“清清黄河”生态旅游带打造提供制度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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