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部署要求,立足地方治理实际、紧扣发展大局、回应民生关切,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精准开展地方性法规“立改废释”工作,通过“创制新规、废止旧制、优化体系”,不断夯实地方治理制度根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一、聚焦乡村文旅立法,赋能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针对当前海东市乡村旅游发展存在的规划统筹不到位、发展模式同质化、配套设施建设滞后、业态创新动能不足、连农带农效果偏弱、持续发展后劲受限等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实效导向,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征集民意、组织专家论证,紧贴全市乡村产业发展新形势、新业态,主动补齐乡村旅游领域制度短板,牵头推进《海东市乡村旅游条例》立法创制工作。条例立足海东乡村资源禀赋,系统规范乡村旅游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业态培育、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兼顾产业发展、风貌保护、富民增收多重目标,推动全市乡村旅游从粗放自发发展转向规范有序、特色提质、生态惠民的新阶段,赋能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为更好服务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与“清清黄河”生态旅游带打造奠定了基础。
二、锚定生态文明建设,筑牢湿地保护法治屏障。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扛起生态保护法治责任,针对全市湿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保护边界不清、部门职责交叉、一般湿地分级与名录管理制度不完善、小微湿地保护修复缺乏刚性规范、湿地开发利用管控措施不力、基层监管执法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坚持生态优先、系统治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原则,进一步压实湿地管护责任、强化资源管理、严格湿地保护、引导合理利用、推进系统修复、完善监督管理,精准补齐湿地保护法治化短板,制定出台《海东市湿地保护条例》。条例全面构建权责清晰、保护严格、监管到位、修复有序的湿地保护治理体系,有效守护区域湿地生态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筑牢黄河上游生态安全屏障、高水平建设美丽海东,以法治刚性守护青海东部生态安全,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
三、适时清理滞后法规,持续优化地方法规制度体系。近年来,海东城镇化进程持续提速,城市发展理念、建设重点和治理模式发生深刻变革,同时伴随生态环境法典正式实施,《海东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的立法依据发生了变化,制度设计规范内容已滞后于当前发展形势,加之目前全市正在启动城市更新立法工作,新条例将系统整合、迭代优化绿色宜居城市建设的制度规范,原条例核心规定将被新条例涵盖,单独施行无现实必要与立法价值。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提升地方立法精准性和适配性,市人大常委会严格对照上位法规定、最新政策要求和城市治理新形势,对现行地方性法规开展系统性评估清理,并经审慎论证、依法审议,依法废止《海东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条例》。此次废止工作,是市人大常委会推进法规“立改废释”常态化、制度化的重要实践,有利于及时清理滞后制度、理顺法规衔接,维护地方法规体系协调统一、务实管用,更好发挥立法引领保障城市治理的作用。
四、立废并举提质增效,彰显新时代人大立法担当。此次“两部创制、一部废止”立法工作,紧紧围绕全市发展大局、治理难点和群众关切,生动践行精准立法、务实立法、动态完善的工作思路。一方面,通过出台《海东市乡村旅游条例》《海东市湿地保护条例》,补齐乡村振兴、生态保护领域法治供给短板;另一方面,通过清理滞后法规,打通制度衔接堵点,实现立法“有立有废、新陈代谢”,确保法规体系始终协调顺畅、务实管用。下一步,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将牢牢把握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持续聚焦生态保护、基层治理、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完善特色鲜明、适配海东市情实际的地方法规体系,充分释放立法引领、规范、保障效能,以高质量地方立法护航海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