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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化隆回族自治县促进拉面产业发展条例》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化隆回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七号)


《化隆回族自治县促进拉面产业发展条例》已经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5月21日批准,现予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化隆县人大常委会 

              2025年6月12日

化隆回族自治县促进拉面产业发展条例

(2025年2月19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5年5月21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拉面生产经营活动,促进拉面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拉面原材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营销流通、餐饮经营、人才培养、文化传承传播、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拉面产业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行业自律、质量保障、品牌引领、产业融合、绿色发展的原则,推动拉面产业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拉面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编制拉面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拉面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设立拉面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统筹乡村振兴、服务业、就业等资金,加大对拉面产业的扶持力度。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两年召开一次拉面产业发展大会,开展产品推广、技能竞赛等活动,提高拉面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对在拉面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职责协助做好拉面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品牌培育促进部门具体负责拉面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等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商务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科技、文体旅游、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拉面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自治县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及时处理拉面产业发展中涉及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拉面文化、品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宣传推广,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自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扩大化隆拉面知名度。每年七月为自治县拉面文化宣传月。

第七条 拉面产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在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方面为拉面产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

第八条 拉面产业经营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拉面产业经营主体应当加强餐饮门店油烟、噪声排放控制,推进节能治污改造,减少或者替代一次性塑料制品和包装物使用,实行“明厨亮灶”。拉面产业经营主体应当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县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培育具有鲜明化隆地域特征、品质优良的菜籽油、辣椒、花椒、马铃薯、青稞、牦牛、藏羊等拉面原材料品牌,鼓励和支持拉面产业经营主体认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品牌培育促进、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拉面产业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拉面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拉面产业行业协会牵头制定拉面团体标准,引导拉面产业经营主体按照拉面团体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挥标准引领作用,提升拉面全产业链标准化水平。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品牌培育促进、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和科技等部门应当建立拉面品牌培育与保护机制,鼓励和支持拉面产业经营主体挖掘拉面产业传统烹饪技艺和餐饮文化,创新符合地域饮食特色的品种口味,创制特色衍生产品,打造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依法申请境内外商标注册。鼓励拉面产业经营主体使用自有商标并申请使用“青海拉面”区域公用品牌及标识,提升拉面公用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品牌培育促进、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拉面产业品牌目录,培育壮大拉面老字号、名店。鼓励和支持拉面产业经营主体开办特色餐饮门店,打造拉面经营、特色农畜产品展销、大美青海·山水化隆宣传“三店合一”品牌示范店。鼓励拉面产业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开展拉面产业分析、拉面餐饮门店评比工作,打造示范门店、品牌门店。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拉面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服务,推动开展跨区域执法协作,保护拉面产业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品牌培育促进、工业商务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拉面餐饮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发展连锁经营,扩大企业规模,建设中央厨房,实现原辅料的集中采购和产品的统一生产、统一配送。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保障拉面产业合理用地需求,推进拉面产业园、特色小镇、数字化产业基地建设,促进拉面产业集约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拉面产业物流仓储建设和运营,加强全产业链管控和仓储物流衔接,促进拉面产业原材料及衍生产品流通和交易。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化数字赋能,推进拉面产业信息化平台建设,整合产业链数据资源,为拉面产业经营主体提供集成服务。鼓励和支持拉面产业经营主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开展数字化改造和自动化餐饮设备设施应用,推动餐饮实体店与网络服务平台合作,促进拉面产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拉面行业相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原材料供应基地、分销中心、研发中心,推动企业跨区域发展,提升产业链的核心竞争力和附加值。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拉面产业协会、拉面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推动拉面产业关键技术、设备、产品的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符合条件的拉面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鼓励进行新业态跨界融合发展的新商业模式创新,搭建全产业链资源共享平台,促进跨界融合发展。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品牌培育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和科技、教育等部门应当依托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线上线下培养拉面产业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实用人才,组织开展拉面制作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技能竞赛、技能认定和拉面师、拉面工匠等评选活动,建立优秀技能人才库,引导技能人才与拉面产业经营主体双向对接。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拉面产业文化创新发展,加强拉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鼓励成立拉面产业文化促进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建设拉面文化场所,加强拉面相关文物和拉面文化的挖掘、征集、保护、研究和展示,开发推广拉面文化旅游,推进拉面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创作突出地方特色和拉面文化的作品,开展拉面文化交流。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拉面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度假、观光体验、民族风情、历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拉面产业行业协会举办拉面产业相关的节庆活动、特色展会,引导拉面产业经营主体参加美食节、推介会、贸易洽谈会,加强境内外拉面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交流合作,培育全产业链对接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东西部协作对口帮扶资源,进行技术交流、经验共享和成果创新,开展拉面产业项目合作。积极探索跨区域对口合作新路径,推动拉面进机关、企业、学校、服务区、景区等区域,布局美食城档口,打造优质快餐、团餐、社区餐饮和特色餐饮。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拉面产业经营主体到本县行政区域外从事拉面生产经营活动,引导从业人员在从业地参加社会保险,协助解决子女入学、返乡考试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品牌培育促进、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应当为拉面产业经营主体拓展国际市场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便利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拉面产业经营主体到境外开设经营网点,拉面厨师赴境外从业,拉面餐饮原辅料进入国际市场。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拉面行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引导从业人员尊重从业地各民族风俗习惯,促进拉面从业人员与从业地各民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二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适合拉面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用贷款投放,推进拉面品牌、商标、经营权等质押融资贷款。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发拉面产业相关担保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拉面产业保险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促进拉面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改革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符合改革方向,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拉面产业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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