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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简介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介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介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常委会会议每2个月至少举行1次,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临时召集。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全国、省、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监督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消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任免;通过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及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县人民政府县长、县监察委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六)联系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了解情况,指导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七)督促、检查“一府一委两院”办理各级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议案工作和信访案件查结工作。

(八)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和县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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