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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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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化隆回族自治县的国家权力机关。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全县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内举行。召开会议的日期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并予以公布。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化隆回族自治县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报批。
  (二)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化隆回族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保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
  (三)审查和批准化隆回族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化隆回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并有权罢免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选举并有权罢免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
  (七)选举并有权罢免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八)选举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罢免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听取和审查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撤销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介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常委会会议每2个月至少举行1次,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临时召集。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全国、省、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监督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消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任免;通过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及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县人民政府县长、县监察委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六)联系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了解情况,指导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七)督促、检查“一府一委两院”办理各级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议案工作和信访案件查结工作。

(八)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和县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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