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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

   《互助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已由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于202422日审议通过,并报经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725日批准,现予公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725

互助土族自治县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202422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725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具有本县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本变通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互助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