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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简介

    1980年3月,互助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正式成立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是县人大的常设机关,对县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县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县人大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其职权有: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根据县长提名,决定本级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

   (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2)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13)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