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县人大”)是互助土族自治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是县人大的常设机关,对县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县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县人大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其职权有: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根据县长提名,决定本级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
(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2)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13)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7月选举产生,共确定组成人员名额34名,目前实有组成人员33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委员28名。
县人大设法制和监察司法、财政经济和城乡规划建设、农业农村和环境保护以及科教文卫和民族侨务4个专门委员会。县编办核定县人大机关行政编制17名,工勤编制4名。目前,全县共有五级人大代表1371名。其中,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1名,省十四届人大代表17名(含省、市参选4名),市三届人大代表66名(含市参选12名),县十八届人大代表220名,乡镇级人大代表106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