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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互助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草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具有本县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本变通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互助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