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要求,进一步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促进县域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着力推动平安互助、法治互助建设,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为互助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作出如下决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县人民检察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认识检察建议的重要作用,立足检察职能,依法能动履职,结合司法办案工作,着力推动检察建议工作高质量发展,促进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人民团体及社会组织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检察建议的法定性、重要性,切实维护检察建议的严肃性、权威性,切实增强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自觉性,积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检察建议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执法司法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二、强化能动履职,打造检察建议互助样板
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和“三个更加重要”战略地位,聚焦推进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目标任务,坚定走好“生态立县、产业富县、三农强县、文旅兴县、改革活县、民生惠县、平安稳县”高质量发展之路,扎实开展“五个年”行动,持续擦亮“五张名片”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能动履职,聚焦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企业权益平等保护、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助力消除制约互助经济社会发展的违法犯罪隐患和监管漏洞;聚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扫黑除恶、安全生产、未成年人保护、网络综合治理、城乡社区综合治理等民生领域难点痛点问题,护航人民群众幸福美好生活;聚焦推进全面依法治县、法治政府建设,针对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情况,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执法效能,运用法治力量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打造检察建议工作互助样板。
三、规范工作程序,着力提高检察建议质量
(一)提升建议质量。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精准监督、有效监督,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功能作用。检察建议书应当阐明相关的事实和依据,提出的建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说理充分、论证严谨、语言简洁、有操作性。建立检察建议工作质效评价体系,加强对检察建议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规范性的审核及评查,定期总结检察建议工作情况,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不断提升检察建议的针对性、操作性和监督的精准性。
(二)规范送达程序。人民检察院送达检察建议书,可以书面送达,也可以现场宣告送达。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可以在人民检察院、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由检察官向被建议单位负责人当面宣读检察建议书并进行示证、说理,听取被建议单位负责人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参加。被建议单位应当接收检察建议书,不得拒绝,要突出检察建议送达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做到检察建议送达工作依法严格、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各环节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
四、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增强检察建议办理质效
(一)完善建议机制。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席会议等常态化联系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司法保障”的检察建议工作格局。在制发检察建议时,根据制发需要,有权依法调阅被监督单位的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询问当事人、有关知情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积极协助配合。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或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二)依法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当针对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切实增强检察建议办理质效,并于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整改落实情况。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检察建议书确定的异议期限内向检察机关书面提出。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机关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及时对检察建议书作出修改或者撤回,异议不成立的,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
(三)加强督促落实。检察建议送达后,检察机关应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联系,可通过询问、定期回访等方式,主动了解掌握落实情况,督促被建议单位限期落实,情况特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察建议办理任务的,被建议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应及时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
五、加强监督支持,不断强化检察建议权威性
(一)维护建议严肃性。政府和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加强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监督和支持,作为贯通各类监督、增强监督刚性和实效的重要抓手,应当将各行业各部门落实和反馈检察建议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由检察机关提供被建议单位检察建议落实办理的相关情况。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见建议,符合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检察机关应当以检察建议形式办理。同时可以采取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监督,确保检察建议真正落地落实。检察机关应当把检察建议工作情况写入年度工作报告,或通过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专题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建议工作,接受监督。
(二)强化宣传引导。检察机关要通过公开法律文书、举行新闻发布会、举办“检察开放日”、宣传典型案例等方式,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知晓度。持续深化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聘任制检察官助理等第三方人员通过参加听证会等方式参与检察建议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检察建议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推动健全“多方共同参与、共治共建共享”的检察建议工作大格局。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