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的国家权力机关。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22个乡(镇)及驻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解放军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依照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三)审查和批准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并有权罢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选举并有权罢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
(七)选举并有权罢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八)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罢免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听取和审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和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撤销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