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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概况

人大概况

代表大会简介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的国家权力机关。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22个乡(镇)及驻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解放军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依照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三)审查和批准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并有权罢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选举并有权罢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
  (七)选举并有权罢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八)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罢免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听取和审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和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撤销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常委会简介

民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民和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1980年10月由民和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到2021年12月,民和县人大常委会已走过41年历程。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包括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事代表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党组织建设健全,设有人大常委会党组、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党支部、人大离退休支部。

常务委员会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从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民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民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民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民和县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九)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部门局长的任免;

(十)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二)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的个别代表;

(十三)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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