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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23-12-25

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海省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

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青信用办〔2018〕28号



省各有关部门(机构),中央驻青单位,各市(州)有关部门(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省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加大旅游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力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等26部门《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737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牵头,会同省委组织部、省文明办、省法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西宁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青海机场公司等27部门联合签署了《青海省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


青海省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要求, 加快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加大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等26部门《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7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组织部、省文明办、省法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西宁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青海机场公司等部门就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旅办发〔2015〕18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存在旅游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失信当事人”),包括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领域严重失信情形包括:

1.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2.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3.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4.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5.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

6.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消防管理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7.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罚款、临时查封、责令“三停”、拘留等行政处罚的;

8.旅游经营者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及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9.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旅游领域严重失信情形根据《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二、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省文化和旅游厅应当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站、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向社会公布失信当事人信息。省文化和旅游厅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各有关部门推送失信当事人信息,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详见附表),并及时通过省信用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或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1.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进入旅游市场。(实施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其他有关市场监管部门)

2.限制企业经营时的审慎性参考。

对失信当事人依法采取取消旅游领域等相关经营资质或限制性经营等措施。将失信状况作为失信当事人重新从事旅游经营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依据。从严审查失信当事人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实施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通信管理局等其他有关市场监管部门)

3.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依法限制对失信当事人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施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4.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省财政厅)

5.依法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协助查询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总队等有关部门)

6.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对失信当事人申请用地或参与土地竞买进行必要限制。(实施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7.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青海机场公司等有关部门)

8.依法限制取得安全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实施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药品监管局、省消防总队等有关部门)

9.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单位:西宁海关)

10.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统计监督核查或后续稽查。(实施单位:西宁海关)

11.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实施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省药品监管局)

12.在日常监管中对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份的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青海证监局)

13.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实施单位: 青海证监局、青海银保监局)

14.将失信信息作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实施单位: 青海证监局、青海银保监局)

15.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 青海证监局)

16.在日常监管中对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 青海证监局)

17.将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实施单位:青海证监局)

(二)对失信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

18.加强旅游经营和服务质量监管。

对失信当事人从事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督检查。(实施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民宗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19.作为导游证审验换发及领队资格确认时的重要参考。

将失信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作为其导游证通过审验换发及领队资格确认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20.加强安全生产经营监管。

将失信当事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经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药品监管局、省消防总队等有关部门)

21.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其他公司信用类债券核准或注册的参考。(实施单位:青海证监局)

22.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的审慎性参考。

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记录作为金融机构对其融资授信的参考。(实施单位: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

23.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和其他投资领域优惠政策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24.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5.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申报中不予支持。(实施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26.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中央、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价格执法检查等监管活动中,将失信当事人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27.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青海证监局)

28.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实施单位: 青海证监局)

(三)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

29.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

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省法院、省文化和旅游厅、民航青海监管局、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青海机场公司)

30.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

31.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在实施投融资等领域相关优惠性政策时,将失信状况作为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有关部门)

32.供纳税信用管理时的审慎性参考。

在失信当事人纳税信用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的审慎性参考依据。(实施单位:省税务局)

33.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工人先锋号”“三八红旗手(集体)”“巾帼建功标兵”“巾帼文明岗”等荣誉。(实施单位:省文明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宗委等有关部门)

34.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

35.限制失信当事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任职。

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实施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36.其他惩戒措施。

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将失信当事人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实施单位:省各有关部门)

四、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旅游领域失信当事人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失信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不再将失信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省文化和旅游厅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将上述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

五、其他事宜

省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相关要求,结合职责分工,强化部门间协调联动,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失信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部门(系统)、行业(领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失信当事人相关信息的归集和共享。

本合作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者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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