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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23-12-25

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海省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青信用办〔2019〕17号

省各有关部门(机构),中央驻青单位,各市(州)有关部门(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省文化市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文化市场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等17部委《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933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和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牵头,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文明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西宁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省总工会等17部门联合签署了《青海省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2月6日

  

青海省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30号)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93号)等有关“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等17部委《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933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文明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西宁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省总工会等部门就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因严重违法失信被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本备忘录所称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文化市场主体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未经许可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

1.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2.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3.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撤销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证据确凿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情形。

二、联合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法律及政策依据见附表):

(一)省文化和旅游厅采取的惩戒措施。

1.在申请行政审批项目方面从严审核。

2.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等方面实施限制或者禁止措施。

3.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4.依法依规对再次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从重处罚。

5.禁止参与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动漫奖以及其他各类省级文化相关奖项的评选。

6.限制参与或者享受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支持的政策试点、示范项目以及资金扶持等优惠措施。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禁止参与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道德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全国工人先锋号及省级各类荣誉称号或者奖项的评选。

(实施部门: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总工会)

2.限制担任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实施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

3.将失信信息作为投资入股商业银行以及银行授信决策和信贷管理的重要参考。

(实施部门: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

4.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参考。

(实施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5.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责任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部门:青海证监局)

6.将失信信息作为基金服务机构监管的参考。

(实施部门:青海证监局)

7.对存在失信记录的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部门:青海证监局)

8.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实施部门:青海证监局)

9.对存在失信记录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在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中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部门:青海证监局)

10.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实施部门:青海证监局)

11.将失信信息作为纳税信用管理的审慎性参考。

(实施部门:省税务局)

12.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加强布控查验、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实施部门:西宁海关)

13.依法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实施部门:省财政厅)

14.对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行必要限制。

(实施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15.将失信信息作为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

(实施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16.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招录(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依法予以限制。

(实施部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7.限制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

(实施部门:省委统战部、省委组织部)

18.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高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实施部门: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

19.通过中国文化市场网、“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等依法向社会公布。

(实施部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20.将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入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

(实施部门: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一)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将我省文化市场领域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并由文化和旅游部向社会统一发布。同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及时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信息,并依法依规在中国文化市场网、“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青海文化和旅游厅官网等网站公布。各有关部门(单位)获取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实施惩戒措施。

(二)省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快建立完善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及时通过省信用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或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反馈至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联合惩戒动态管理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我省报送的文化市场黑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期满后,依照程序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从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中移除,并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中及时更新信息,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或解除惩戒措施。

五、联合惩戒其他事宜

各部门(单位)要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附表: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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