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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23-12-25

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海省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青信用办〔2020〕2号

省各有关部门(机构),中央驻青单位,各市(州)有关部门(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省会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严厉打击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22部委《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77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共同牵头,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编办、省文明办、省委网信办、省法院、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等22个单位联合签署了《青海省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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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

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93号)等有关“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22部委《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77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编办、省文明办、省委网信办、省法院、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等单位就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会计工作中违反《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以下简称“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一)认定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相关部门(单位)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及“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的相关信息推送给省财政厅,并及时动态更新。省财政厅定期梳理汇总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及“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青海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网站向签署本备忘录其他部门(单位)提供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有关部门(单位)获取相关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后,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

(二)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通过省信用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或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反馈至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联合惩戒措施

(一)罚款、限制从事会计工作、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

会计人员有违反《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等违法会计行为,依法给予罚款、限制从事会计工作等惩戒措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单位:省检察院、省财政厅、青海证监局等

(二)记入会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记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

实施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予以发布,同时协调青海省属地内相关重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实施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网信办

(四)实行行业惩戒。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实施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税务局、省工商联等主管单位和会计行业组织

(五)对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予以重点关注。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根据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依法对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单位:青海证监局

(六)依法限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荣誉称号。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实施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民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等

(七)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实施单位:省委组织部、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

(八)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已担任相关职务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实施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

(九)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施单位:省委编办

(十)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考。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其被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一)作为业绩考核、干部选任的参考。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业绩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

实施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

(十二)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对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等的重要参考。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西宁市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

(十三)保险机构厘定财产保险费率参考。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保险机构厘定财产保险费率的参考。

实施单位:青海银保监局

(十四)设立保险公司的审批参考。

依法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保险公司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实施单位:青海银保监局

(十五)纳税信用管理参考。

在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纳税信用管理中,依法将其失信状况作为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实施单位:省税务局

(十六)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予以重点关注。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根据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依法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单位:青海证监局

(十七)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实施单位:青海证监局

(十八)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参考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审批参考。

实施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十九)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

(二十)限制参与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研究或管理工作。

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参与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研究或管理工作。

实施单位:省科技厅

(二十一)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实施单位:各相关单位

四、共享信息的持续管理

各有关部门(单位)向省财政厅提供的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以及省财政厅向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的违法失信信息,应注明决定作出的日期及效力期限,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超过效力期限的,不再实施联合惩戒。

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履行信用修复相关程序的,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从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退出,不再对其实施联合惩戒。省财政厅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各单位在作出解除惩戒的决定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反馈至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五、其他事宜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涉及本部门(单位)、本系统(行业领域)的相关职责,制定违法失信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等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并指导下级单位依法依职权落实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的惩戒措施。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单位另行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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