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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23-12-25

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海省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青信用办〔2020〕3号

省有关部门(机构),中央驻青单位,各市(州)有关部门(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省科研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大科研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力度,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科技部等41部委《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00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科技厅共同牵头,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委编办、省委网信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西宁海关、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社科院、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青海机场公司等35个部门(单位)联合签署了《青海省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

青海省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93号)等有关“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 结合落实《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0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研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委编办、省委网信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西宁海关、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社科院、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青海机场公司等就科研领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科研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科研服务人员和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获奖人、提名人等自然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科学技术奖提名单位、学会等法人机构。

二、联合惩戒措施

依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对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惩戒措施:

(一)科研领域采取的惩戒措施。

1.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申报或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2.依法撤销省级科学技术奖奖励,追回奖金、证书。

3.暂停或取消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奖提名人资格。

4.一定期限内或终身取消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奖被提名资格。

5.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备案等相关工作的重点监管对象。

6.撤销其行为发生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7.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专家遴选、职称评定、职务晋升、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选定、科技奖励评审、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及创新基地与人才遴选、考核评估等工作中,将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8.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的监督检查频次。

9.撤销学会领导职务,取消会员资格。

实施单位:省科技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科协、省社科院。

(二)其他相关领域惩戒措施。

10.一定期限内或终身取消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等国家级人才项目的被提名(推荐)资格;取消“昆仑英才”行动计划涉及的所有人才项目和人才称号的申报资格,对已入选的,撤销其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

实施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等有关部门。

11.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实施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

12.依法限制录用(招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实施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

13.失信责任主体是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施单位:省委编办。

14.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

15.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实施单位:青海证监局、青海银保监局。

16.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日常监管的参考。

实施单位: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

17.将失信信息作为加强对省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实施单位:青海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

18.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实施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19.将失信责任主体的失信情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实施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

实施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21.对失信责任主体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相关海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

实施单位:西宁海关。

22.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实施单位: 西宁海关。

23.依法限制参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青海机场公司。

24.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菅。

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25.依法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

26.依法限制网站备案;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失信信息作为许可审核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27.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实施单位:省财政厅。

28.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实施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29.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

实施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30.依法限制取得建筑开发规划选址许可、新增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设施验收许可、施工许可等。

实施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31.依法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实施单位:青海证监局、青海银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委网信办及政府确定的相关监管机构。

32.将失信机构及其相关失信人员信息作为银行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

33.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4.将失信信息作为发行公司债券的重要参考,依法从严审核;在注册非金融债券融资工具时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35.将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36.在日常监管中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予以重点关注,在注册非金融债券融资工具时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

实施单位:青海证监局。

37.在日常监管中对公开发行股票和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单位:青海证监局。

38.对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单位:青海证监局。

39.对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单位:青海证监局。

40.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

实施单位:青海证监局。

41.将其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

实施单位:青海证监局。

42.对其依法采取责令改正、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实施单位: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

三、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一)省科技厅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同时,在“信用中国(青海)”网站、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等向社会公布。其他部门(单位)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联合奖惩子系统获取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二)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通过省信用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或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反馈至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四、联合惩戒动态管理

省科技厅对我省科研领域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名单进行动态管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定期更新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有关部门(单位)依据相关规则和程序实施或解除惩戒措施。解除惩戒措施后依程序移除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但相关记录在电子档案中长期保存。

五、其他事宜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有关部门(单位)协商解决。各有关部门(单位)可在惩戒时按相关具体规定或管理要求,确定惩戒时限。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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