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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23-12-25

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海省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青信用办〔2020〕7号


省各有关部门(机构),中央驻青单位,各市(州)有关部门(机构):

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38部委《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2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共同牵头,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委编办、省委网信办、省法院、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林草局、省广电局、省扶贫局、省医保局、省药品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通信管理局、西宁海关、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外汇局青海省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青海机场公司等部门(单位)联合签署了《青海省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


青海省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

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93号)等有关“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38部委《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委编办、省委网信办、省法院、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林草局、省广电局、省扶贫局、省医保局、省药品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通信管理局、西宁海关、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外汇局青海省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青海机场公司等部门(单位)就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实施者。该主体实施者为法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该主体实施者为非法人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非法人组织及其负责人;该主体实施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经调解或作出行政裁决,认定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后,侵权方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视为侵权方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

2.不依法执行行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针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裁决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以及阻碍管理专利的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的行为视为不依法执行行为。

3.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机构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后,自列入之日起满3年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视为存在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

4.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行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5.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7年第75号)所称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

6.提供虚假文件行为。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或办理相关事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视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

以上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3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确定。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省市场监管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依法依规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单位)提供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其他部门(单位)按照本备忘录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通过省信用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或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反馈至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对于从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除的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停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三、联合惩戒措施

各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

(一)省市场监管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1.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行为。

2.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3.取消专利补助资金申报资格。

4.取消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资格以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推荐资格。

5.取消青海省专利奖申报资格以及中国专利奖推荐资格。

6.在进行专利申请时,不予享受专利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措施。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对政府性资金申请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2.依法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承接残疾人事业发展、就业等项目。(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3.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4.失信情况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施单位: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等相关单位)

5.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青海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6.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7.对失信主体注册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防范有关风险。(实施单位: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8.供青海股权交易中心审核企业挂牌时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青海证监局)

9.限制设立金融机构,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申请金融机构从业资格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限制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限制对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限制担任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

10.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提高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保险等服务。(实施单位:青海银保监局)

11.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青海证监局)

12.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外汇局青海省分局)

13.中止省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实施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14.将失信信息作为加强对省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实施单位:青海证监局)

15.将失信信息作为基金服务机构监管的参考。(实施单位:青海证监局)

16.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实施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17.作为在同一时段内认定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性住房等保障对象,以及复核其救助保障资格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

18.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

19.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成为认证企业的,按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单位:西宁海关)

20.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严重失信主体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布控查验、统计监督核查或后续稽查,一定期限内禁止严重失信主体生产、销售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单位:西宁海关)

2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

22.限制申报科技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记入科研信用记录。(实施单位:省科技厅)

23.限制因专利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发布广告;正在发布的,应立即予以暂停。(实施单位:省广电局)

24.从严审查失信当事人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申请。(实施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25.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

26.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省法院、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青海机场公司等相关单位)

27.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省国资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有关部门)

28.限制取得表彰奖励,已取得的表彰奖励予以撤销。(实施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扶贫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及其他有关部门)

29.严重失信主体是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严重失信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单位:省委编办)

30.将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实施单位:省委网信办)

四、其他事宜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积极推动相关领域制度规范建设完善,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力争2020年12月底前实现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部门、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调整,与本备忘录不一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单位)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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