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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23-12-25

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海省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青信用办〔2021〕1号

省有关部门(机构),中央驻青单位,各市(州)有关部门(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等36部委《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77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和省交通运输厅共同牵头,会同省文明办、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西宁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审计厅、省林草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贸促会青海省分会、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青海机场公司等34个单位联合签署了《青海省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25日


青海省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93号)等有关“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等36部委《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77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交通运输厅、省文明办、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西宁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审计厅、省林草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贸促会青海省分会、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青海机场公司等单位就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激励对象

联合激励的对象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和激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18〕1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以下简称“守信典型企业”)。同时,联合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核查优良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即无不良记录,不属于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对象。

二、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各实施单位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采取的主要激励措施如下:

(一)交通运输领域激励措施。

1.在办理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及工程建设等行政审批过程中,优先或加快办理。

2.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及工程建设等行政检查过程中,适度减少检查频次。

3.在政府投资交通运输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过程中,给予降低保证金比例、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守信奖励等优惠,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4.在道路运输企业审验、确定经营范围、线路投标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措施。

5.对守信典型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出台优惠政策、便利化服务措施时,优先选择试点。

6.优先推荐公路水运交通优质工程奖等国家和地方相关奖项,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7.在“信用交通”网站及主流媒体上公布和宣传守信典型企业守信状况,进一步增强社会影响力。

8.在企业投资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发包和市场交易中,鼓励招标人和项目单位给予投标、履约、质量保证金减免、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守信奖励等优惠,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9.鼓励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运输服务企业给予守信典型企业一定便利措施。

实施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民航青海监管局、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青海机场公司

(二)发展改革部门支持措施。

10.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11.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和其他投资领域优惠政策时,将认定守信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2.在对循环经济先进典型的表彰中对守信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3.在组织实施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中对守信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4.在省级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政府性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中,对守信主体适当减少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15.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将守信状况纳入评审因素予以考虑。

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商务部门支持措施。

16.在办理钢材等工程建设所需货物的进出口许可证时,可以根据申请人守信状况给予适当便利。

实施单位:省商务厅

(四)金融部门授信融资支持。

17.经贷款审查企业资信良好的,在同等条件下,对守信典型企业优先给予绿色通道。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

18.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信用信息,提高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

19.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提供给社会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五)给予证券、保险领域政策支持。

20.审批青海省各经营机构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守信典型企业的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21.将企业守信状况作为银行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对守信状况良好、公司治理良好、负债率较低、风控能力较强的企业,优先满足其合理融资需求。

实施单位:青海证监局、青海银保监局

(六)给予财政资金使用支持。

22.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省财政厅

(七)给予增值电信业务支持。

23.在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时给予优先办理。

实施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八)给予社会保障领域政策支持。

24.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可享受企业绿色通道,实施快捷服务。

25.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按照有关规定适当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实施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九)给予土地使用和管理支持。

26.在政府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十)给予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支持。

27.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时,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予以优先办理。

实施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十一)给予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支持。

28.对守信典型企业可适度减少常规检查。

29.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

实施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二)给予税收管理支持。

30.将守信情况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外部参考信息,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实施单位:省税务局

(十三)给予一定的检验检疫管理支持。

31.优先给予一类管理、适用较低的口岸查验率等检验检疫优惠措施。

32.优先作为检验检疫优惠措施试点企业。

实施单位:西宁海关

(十四)给予安全生产管理支持。

33.在办理安全生产有关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便利服务措施。

34.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35.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实施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十五)给予促进外贸投资支持。

36.在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及有关国际会议时给予优先考虑。

37.在国际工程承建、投资和运维等方面,优先提供法律顾问、商事调节、经贸和海事仲裁等咨询和支持。

38.优先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诉讼维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服务。

实施单位:省商务厅、贸促会青海省分会

(十六)海关通关支持措施。

以下便利化措施适用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

39.海关优先为企业设立协调员,解决企业进出口通关问题。

40.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41.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42.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实施单位:西宁海关

(十七)优先给予先进荣誉。

43.在文明单位创建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予以酌情考虑。

44.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状、中国青年科技奖、省级三八红旗手中,依据工作实绩或业绩突出者予以倾斜。

实施单位:省文明办、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

(十八)其他激励措施。

45.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46.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47.对守信典型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出台优惠政策、便利化服务措施时,优先选择试点。

48.将守信典型企业的守信状况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者,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49.支持地方相关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在本行业、本领域内采取更多的激励措施。

实施单位:各有关部门

三、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

(一)省交通运输厅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联合奖惩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单位)提供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动态更新。同时,在“信用中国(青海)”网站、“信用交通”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单位)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网站及时获取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信息,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措施。

(二)建立激励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通过省信用平台联合奖惩系统或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激励实施情况反馈至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四、联合激励的持续管理

交通运输厅将持续监测企业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企业的诚信守法情况,一经发现其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立即取消企业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停止企业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有关部门(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反馈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交通运输厅,提供有关情况并建议停止企业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将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名单与其他领域失信企业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纳入其他领域失信企业名单的,不再被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联合激励的各项措施将结合实际情况持续更新。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指导和要求本系统依法依规实施激励措施。在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单位)另行协商明确。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有新出台或修订的,以新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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