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一府两院”工作,任免政府正科级领导干部。县人大常委会每届县人大常委会任期同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均设立常委会,常委会的组织机构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权力机构,由县人民代表全体会议选出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二是办事机构,现设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农牧环保工作委员会。分别承担办理人大常委会在法律监督、工作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与管理、代表联络等方面的具体工作,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主要行使如下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得到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和主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三)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人民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
(九)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中决定代理人选;
(十)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政府的各局局长的任免;
(十一)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和由它任命的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及法院、检察院的组成人员的职务;
(十三)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常委会还有对检察长就重大问题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意见作出裁决的权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