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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 (试行)

――2019年7月17日在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根据《河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河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保密规定,带头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对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

(三)参加常委会、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公室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

(四)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