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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7月17日在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上

第一条  为保证河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密切联系群众,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县人大代表原选举单位,对人大代表开展履职活动进行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服务保障代表执行职务

(一)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二)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是自治县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开展活动,并为代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保障。

(三)为便于代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届初为人大代表制发代表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原选举单位的代表工作部门协助代表开展个人持证视察和调研活动,积极组织人大代表(专业)小组开展活动,保证代表履职的经常性和深入性。各国家机关和基层组织要对代表履行职责予以支持。

(四)自治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室,应当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根据工作和活动内容,逐步扩大邀请代表参加立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列席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等,使代表更好了解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了解省“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

(五)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闭会期间以及通过代表网络履职平台和代表“直通车”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答复。对代表不满意的答复,应当重新办理,并在2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重新办理时应当听取代表的意见。

(六)组织人大代表召开会议或开展活动前,组织单位应当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代表本人和代表所在单位。代表所在单位要为代表履职提供时间保障,并保障代表享受正常出勤的待遇。无固定收入代表参加集中组织的代表活动时,常委会办公室根据财务规定予以补贴。

第四条  严格落实参加会议制度

(一)人大代表应当全程出席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时参加预备会议、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等。是中共党员的,自觉参加党内会议。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

1、公务出国、出境;

2、参加中央、省委召开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3、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

(二)人大代表不能出席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需请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不能全程出席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经各乡镇的人大主席团主席同意后,按大会规定的时间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

2、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团(组)会议需请假一天及一天以上的,应当及时向代表团团长提出,经团长签署意见后,由代表团工作机构报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汇总后报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审批;分团(组)会议需请假半天及半天以内的,由代表团团长审批,报大会秘书处备案,请假情况由大会秘书处适时进行通报。

请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未经批准不到会的,一律按缺席对待。

第五条  积极参加闭会期间活动

(一)应邀列席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自治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办公室召开的会议;

(二)参加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自治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办公室组织的立法、监督和调研、视察、督办、培训等活动;

(三)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视察、调研、培训等活动;

(四)主动参加所在辖区代表工作室、代表联络室组织的活动;

(五)应邀参加有关机关和部门组织开展的活动。

人大代表接到参加活动通知,无特殊情况,应当按时全程参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以书面形式请假,并报活动组织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到会的,一律按缺席对待。

第六条  加强代表学习培训

(一)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坚持人大代表培训工作制度,制定年度代表培训计划,完善培训机制,组织好培训工作。

(二)人大代表应当坚持个人自学与参加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主动学习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熟悉人大代表履职的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三)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培训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或中途退出。确需请假的,以书面形式提出,报培训活动组织单位批准。培训结束后应当认真撰写学习体会,交活动组织单位归入代表履职档案并汇编留存。人大代表在任期间至少应参加一次集中培训。

第七条  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

(一)人大代表应当严格执行代表联系群众的规定,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二)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省、州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联系、接待人民群众活动;积极参加代表工作室、代表联络室的联系群众活动,每年不少于3次。

(三)每位人大代表固定联系3名基层群众,每年与群众见面走访不少于2次,也可通过电话、微信、信函等方式保持经常联系。

(四)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和人大代表原选举单位要主动与人大代表加强联系,利用调研、视察等时机,积极走访人大代表,及时了解人大代表的工作、生活、身体等情况,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注重提高履职质量

(一)人大代表应加强调查研究,既要了解本职领域情况,也要了解其他领域情况;既要了解法律政策实施情况,也要了解社情民意,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参与人大及其常委会活动的实效,提升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召开会议或开展活动前,组织单位应当提前3日发送有关会议或活动材料,便于代表熟悉相关内容,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出席会议或活动做好准备。会议或活动期间,代表应围绕议题认真思考,踊跃发言,积极建言献策,提高履职质量。

(三)人大代表在会议上或活动中的发言,应当内容详实、紧扣议题、简明扼要,准确反映意见建议。表述不够充分的,可以提交书面审议意见或以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提出。

(四)组织单位应当及时梳理归纳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并交相关部门研究办理。办理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和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

第九条  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一)人大代表要严格区分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不得利用代表权利为本人或亲属牟取不正当利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贿选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二)人大代表受有关机关和部门聘请或受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委托,担任司法、审计、信访案件听证工作的监督员、专家组成员等社会兼职,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代表良好形象。

第十条  健全人大代表履职档案

(一)人大代表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期间出(列)席、发言、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情况,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会同大会会务人员汇总统计。

(二)人大代表应及时将履职情况记入履职手册或人大代表网络履职平台。履职手册于次年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交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统计留存。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出(列)席会议、提出议案或建议、学习培训、视察调研、联系群众等各类履职情况。

(三)各代表(专业)小组开展活动的情况,经代表(专业)小组负责人确认后,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汇总统计。

第十一条  加强对自治县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

(一)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釆取问卷调查、开展评议等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和代表所在单位对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意见和评价,了解实际情况,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健全完善人大代表履职档案,适时向人大代表原选举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通报履职情况,激励和鞭策人大代表切实履行职责。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将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依据之一。

(三)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出席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未经批准一次不出席的,由所在代表团团长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四)在一个任期内连续两年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联组会议、分组会议上,不发言也不提交意见建议的,由代表团团长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五)应邀确定参加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的人大代表,未经批准无故两次不参加的,由常委会办公室釆取适当方式通报,通报后仍不积极参加活动的,由原选举单位相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六)人大代表应当每年12月前向原选举单位选民进行述职,可采取书面和口头述职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与固定联系对象不联系1年以上的,由原选举单位相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约谈后仍未积极联系群众的,劝其辞去人大代表职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