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时间:2023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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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0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黄南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具有本州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本变通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1982年7月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黄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