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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在县委和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以及关于人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及中央和省州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在本县范围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三、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四、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讨论、决定本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十、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局长的任免;

十一、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本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

十二、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四、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州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州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个别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