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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职责

一、在县委和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以及关于人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及中央和省州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在本县范围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

三、审查和批准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其他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选举本级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

七、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三、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四、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五、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六、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七、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