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德令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述职评议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述职评议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 述职评议对象:
(一)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其他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议和监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每届任期内至少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一次。其他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需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其他述职对象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向市人大常委会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和途径进行述职。任现职未满一年的一般不安排述职评议。
第七条 述职内容
(一)个人履职尽责情况;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2.贯彻宪法及分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3.贯彻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4.依法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政的情况;
5.向宪法宣誓履职情况;
6.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情况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7.在职责范围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八条 述职评议可邀请部分乡镇、街道人大主席、主任和部分省、州、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年年初确定述职人员,列入常委会工作计划。述职前一个月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述职人员。
第十条 述职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起草述职报告。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述职报告由市长审核,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述职报告由院长审核,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述职报告由检察长审核,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述职报告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在述职的20日前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及时分送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工委,并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述职评议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工作组,由常委会领导带队到述职人员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征询意见、民主测评、查阅资料等形式,广泛了解其履职情况。工作组在认真调研、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述职人员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述职人员要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修改述职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七日前,将正式述职报告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述职人员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结合述职评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测评。测评格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格次。满意、基本满意票数之和达到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90%及以上为满意,达到70%至89%的为基本满意,70%以下为不满意, 测评结果向市委常委会报告,向“一府一委两院”党组及主要负责人和市委组织部通报。
第十五条 对测评为满意格次的人员由组织部门在干部考核和选拔任用上给予优先考虑。对测评为基本满意格次的人员,应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并作出整改承诺。对测评为不满意格次的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上对其依法进行质询,并在半年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上重新述职。连续两次满意度测评为不满意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44条和45条的规定,依法提出撤职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述职评议后,市人大常委会对每个述职人员提出评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述职人员,并报市委。
第十七条 述职人员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积极改进工作,加强自身修养。述职人员在接到反馈意见后的两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代表工作委员会对述职人员整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