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都兰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在1981年1月召开的都兰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都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成立。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都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在都兰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都兰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都兰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都兰县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都兰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都兰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都兰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都兰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都兰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都兰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个别任免,在县人民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都兰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州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都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的任免,报海西州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在都兰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都兰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三)在都兰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