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兰县人民代表大会是都兰县的国家权力机关。都兰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都兰县的察汗乌苏镇、香日德镇、宗加镇、夏日哈镇、沟里乡、热水乡、巴隆乡、香加乡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都兰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都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都兰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都兰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都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都兰县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并有权罢免都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并有权罢免都兰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
(六)选举并有权罢免都兰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海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出席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都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都兰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都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都兰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