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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开展《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情况执法检查

6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菊红花带领省、市人大代表组成的人大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实施《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检查组先后走访查看了长江源村岗巴布民族手工艺品专业加工合作社、乌仁堂纳民族服饰工作室等非遗保护项目。通过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部分非遗传承人面对面交流、观看现场展示等方式,深入了解了我市非遗传承保护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为全面实施《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依法推动非遗保护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坚定文化自信,传承中华文脉,我市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与开发利用,并通过各种活动大力传承和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传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全市现有四级名录非遗代表性项目45项,各级代表性传承人149名,其中国家级非遗代表性名录1项;列入省级非遗代表性名录8项、州级非遗代表性名录16项;市级非遗代表性名录20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9名,州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64名,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76名;省级民间工艺美术师7名;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基地8所;保护中心现有非遗展厅1间;非遗传习所1间;省级“青绣”培育企业2家;省级“青绣”扶贫工坊1家。

在召开的座谈会上,执法检查组结合实地查看和工作情况汇报,要求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依法完善保障机制,切实将非遗保护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实现非遗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动具有格尔木特色的非遗保护传承可持续高质量发展;要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努力做到非遗保护有目标、有重点、有特色、有措施,科学引领非遗项目的传承与发展;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搞好非遗展示馆和场所建设,确保项目有场地、传承有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