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格尔木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1960年至1977年属格尔木县时期,首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960年10月召开。历经二、三、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以前,均未设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均由市(县)人民委员会办理。1981年1月召开格尔木市首届人民代表大会(即总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始正式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此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历经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届、十三届、十四届,现在是第十五届。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市人大代表188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秘书长1名,委员24名。常委会下设办公室、法制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内设秘书科、综合科、行政财务科。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格尔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格尔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格尔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格尔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对本市的工作进行视察,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投诉和意见。
七、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决定。
九、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十一、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的任免。
十二、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决定撤销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海西州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五、决定授予格尔木市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