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视察对象所属地区有两种情况。
1.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这种代表视察,一般是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审议的议题,或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组织的,视察的主要对象是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选择视察地点时,主要考虑工作需要,因此,视察对象的所属区域可能在人大代表工作、居住地以外的地区或单位。例如,省级人大代表是按照该省的所有市州和解放军武警划分的选举单位,那么,如果省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省人大代表视察时,所选择的视察对象即本级或者下级某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只能在该省中的一个地区。由此,省级人大代表视察的对象就可能是原选举单位以外的地方。近年来,许多地方的人大常委会经常组织本行政区域的上级人大代表进行跨地区视察,对于全面了解本行政区域的各方面工作是有积极意义的。
2.人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就地”指就在原处,在当地。就地进行视察,就是指人大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视察,就在代表的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以内的地方进行视察,代表持证视察一般均在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就近就地视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