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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人常办字〔2018〕47号 关于印发《海东市平安区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履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东市平安区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履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人大代表: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于2018年10月18日海东市平安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东市平安区人大办公室

20181018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履职管理办法
(2018年10月18日海东市平安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增强代表履职意识,保证区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区人大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人大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发挥模范作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实施;

(二)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职; 


(三)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等。

第二章  出席法定会议和活动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区人大代表职务。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五条  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区人代会或不能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的,应当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无法提前办理的,通过其他方式请假后须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而不到会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无故缺席。

不能出席区人代会及代表团集中审议等活动的,须由代表所在代表团团长向大会秘书处组织组书面请假,报大会秘书长批准;不能参加区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会议和活动的,须向会议或活动的召集人书面请假。
    代表因患病或公务出国出境等原因导致缺席会议和活动的,须向区人大常委会登记备案,并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或出入境证明。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及各专委会组织区人大代表参加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安排要科学合理,重点突出。会议和活动一般应提前通知,并采用电话、短信、网络等通知方式,确保通知到位。
      代表应当保持通讯畅通。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及时告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信访工作委员会及乡(镇)人大。
              第三章  代表履职登记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的履职管理和考核在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进行。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要把区人大代表的履职管理纳入到日常工作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不断完善区人大代表管理和考核机制。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组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信访工作委员会负责区人大代表的考勤、考绩。
      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区人大代表参加的会议、学习、培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以及区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的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信访工作委员会负责考勤、考绩。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信访工作委员会建立区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和履职登记表,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通报区人大代表活动情况(包括考勤、考绩情况)。履职档案和履职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情况;

(二)闭会期间参加检查视察等活动情况;

(三)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

(四)参加学习培训情况;

(五)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六)联系群众、向选民述职情况;

(七)开展帮扶等社会活动、为民办实事情况;

(八)其他履职情况。
      区人大代表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人大代表履职登记表,履职登记情况作为履职考核基础资料。

第四章  代表履职监督

第九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告知代表本人并抄送其所在单位。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审议会,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的;

(二)连续两年未提出一件议案、建议的;

(三)原选举单位认为不称职或者未认真执行代表职务的;

(四)未按安排向选区选民述职的。
       第十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委托副主任进行告诫谈话。谈话内容抄送代表所在单位。
      (一)违反代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不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妨害公正司法,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连续三年未提出议案、建议的。

第五章  代表职务的辞职和终止

第十一条  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或者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二)因工作调整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三)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法定会议和活动的;

(四)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务的;

(五)原选举单位认为严重不称职或者述职测评不满意率达到50%以上的;

(六)连续四年未提出议案、建议的;

(七)受到开除党籍、公职处分的;

(八)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  属于应当辞去代表职务的情形但拒不辞去或者劝其辞去代表职务但拒不辞去的,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启动罢免程序,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三条 区人大代表辞职, 依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区人大代表自愿辞去代表职务的,经本人写出书面辞职请求提交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二)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辞去区人大代表职务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协商后,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经本人写出书面辞职请求提交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三)(四)(五)(六)情形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委托区委组织部门约其谈话,劝其辞去代表职务,经本人写出书面辞职请求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四)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七)(八)情形的,严格按纪委(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的要求,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区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原选举单位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写明辞职理由并签署姓名和日期,经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后,报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五条  代表因相关情形,须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或者终止代表资格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海东市平安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10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