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人常字〔2019〕25号
海东市平安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梁增辉、李晓婷二同志
辞去区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2019年10月16日海东市平安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决定接受梁增辉、李晓婷二同志辞去区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报区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备案。
海东市平安区人大常委会
2019年10月16日
平人常字〔2019〕25号 海东市平安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梁增辉、李晓婷二同志 辞去区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平人常字〔2019〕25号
海东市平安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梁增辉、李晓婷二同志
辞去区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2019年10月16日海东市平安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决定接受梁增辉、李晓婷二同志辞去区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报区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备案。
海东市平安区人大常委会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