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北区人大常委会性质、职权

城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和工作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是本行政区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区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个别副区长的任免;在区长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城北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根据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三)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四)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席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五)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以上职权通称为“三权”:对本区的重大事项实施决定权,对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和工作的监督权,决定对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干部的任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