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北区人大代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评的对象为城北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履职考评工作,按照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着眼于增强代表的主体意识、大局意识、履职意识、群众意识、服务意识,提高代表自我约束力,调动代表依法履职尽责的积极性,发挥代表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履职考评在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评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委及各镇人大主席团、各街道人大工委负责实施。
第二章 考评内容及评分分值
第五条 代表履职考评的内容包括:综合表现情况、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履职情况、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等。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履职考评实行计分制,满分为100分,超过100分的按照100分计算。全年累计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称职,69分及以下为不称职。
(一)综合表现情况(30分)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履职,加强廉洁自律,年内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10分);
2、密切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意见和建议,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10分);
3、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参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倡导移风易俗;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10分)。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履职情况(30分)
1、代表按时参加各次全体会议、分团审议并模范遵守会议纪律(10分)。无故缺席一次扣2分,全程未参加不得分。因不遵守会议纪律受到点名批评或书面通报批评的不得分;
2、认真审议大会各项报告、议案和其他议题并发表意见(10分)。此项根据各代表团分组讨论会议记录情况评分,未发言的不得分;
3、大会期间单独或领衔提出高质量的建议、意见和批评(10分)。附议其他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的得2分,未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不得分。
(三)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40分)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对代表闭会期间参加的各类会议、组织的学习、培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以及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履职情况的考评汇总。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镇人大主席团和街道人大工委每季度末向办公室报送本部门、本单位组织的代表活动情况统计表。
1、按照安排参加区人大常委会、镇人大主席团和街道人大工委组织的会议、执法检查、工作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10分)。无故不参加一次扣3分;
2、按照安排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培训、讲座、观摩等活动(10分)。无故不参加一次扣2分;
3、按照代表年度述职评议安排,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镇人大主席团和街道人大工委递交书面述职报告或回原选区述职,接受选民评议(10分)。按统一安排无故未开展述职活动的不得分;
4、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反映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为群众办实事好事,提交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等(5分)。未开展接待走访选民工作的不得分;
5、按照安排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以代表身份参加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测评、检查、听证、征求意见等活动(5分)。无故不参加一次扣2分。
(四)综合加减项
代表在履职中有下列情况的,给予奖励加分:
1、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所提议案被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的,领衔代表加10分,附议代表加5分;
2、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调研报告,被区人大常委会采用或在市级及以上报刊、新媒体等有关媒体登载的,每1件加5分;
3、在新闻媒体上发表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代表履职经验文章和稿件的,按照中央、省、市、区新闻媒体层次每篇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一稿多刊的按刊发新闻媒体的最高层次加分;
4、代表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不同领域所取得的成绩受到区委、区政府或区级以上表彰奖励以及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中央、省、市、区表彰奖励层次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
以上加分总计最高不超过20分。
代表在履职中有下列情况的,扣减相应考评分值:
1、在年度内受到党政纪处分、治安处罚的,扣减考评分值10分;
2、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的,扣减考评分值10分;
3、受到区人大常委会约谈批评或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减考评分值5分;
4、被各级新闻媒体以区人大代表身份进行负面批评报道的,每次扣减考评分值5分。
第三章 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镇人大主席团、各街道人大工委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考评内容,建立代表履职考评档案,详细记载代表的履职情况并进行初步审核。
第八条 代表履职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考评的程序为:
(一)代表本人如实填写履职情况登记表,提出自我评价意见。
(二)各镇人大主席团、各街道人大工委、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馈所记载的代表履职情况。
(三)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综合汇总代表各个方面的考评结果、计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四)代表年度履职考评结果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核确定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对外公布。
第四章 考评结果的运用
第九条 代表年度考评结果将作为年度优秀代表评选及换届时推荐代表连任人选的重要依据。当年考评为“优秀”等次的代表,予以通报表扬;连续三年考评为“优秀”等次的代表换届时优先推荐为连选连任代表人选;
第十条 连续两年考评等次为“不称职”的代表,以及不遵守《代表法》和区人大常委会有关规章制度,不认真履行代表职责,违纪违法的,根据不同情况,情节轻微的给予约谈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劝其辞去区人大代表职务处理;劝辞无果的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第十一条 因违法违纪被区人大常委会作出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或被劝辞代表职务的,取消年度考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城北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