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城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和公正司法的活动。

  第三条 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公开、集体行使职权、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检查的范围: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

  (二)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情况;

  (四)执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执行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第二章 议题与计划

  第五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每年第四季度研究制定下一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常委会办公室会同工作委员会拟定执法检查议题,经主任会议通过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六条  执法检查议题通过下列途径确定:

  (一)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二)辖区各级人大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涉及法律、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实施的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决议、决定实施中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执行法律、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中存在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的其他问题。

  “一府一委两院也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议题的建议。

  第七条  执法检查议题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执法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在本辖区省、市、区人大代表中确定,必要时也可邀请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参加执法检查组组长一般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组织实施的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

 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结束后,须将执法检查情况向常委会报告。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开展的执法检查,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承担,形成的有关材料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以常委会名义报送。

 执法检查开展前,负责组织实施的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执法检查方案包括:

(一)执法检查的目的和内容;

(二)执法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三)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

(四)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提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为执法检查做好准备。

  第十 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个别走访、组织暗访、问卷调查、抽样调查及其他必要的检查方式,全面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接受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

  第十 执法检查组应当听取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执法情况汇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及决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执法检查方案要求汇报的其他事项

第十 法律法规执行机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实事求是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提供有关工作资料,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应当及时汇总执法检查有关情况并进行研究分析,对发现的问题与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交换意见,组织起草执法检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及评价;

(三)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改进行政执法或者司法工作的建议

(五)执法检查组认为应当向常委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提出的建议应当切实可行。

第四章 审议与办理

第十条 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向常委会会议进行报告

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 常委会会议可以结合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对一府一委两院的执法工作开展专题询问

第十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汇总整理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转交一府一委两院理。

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情况应当在六十日内书面报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 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督办执法检查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对执法检查审议意见落实不力在规定时限内未报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组织跟踪检查,并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执法检查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二十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