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北区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城北区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密切代表与原选区选民之间的联系,接受原选区选民对代表的监督,促进代表更好地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北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代表述职评议是指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报告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并听取意见,接受评议和监督。 

 第四条  代表述职评议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在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各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各镇、街道人大)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

 第五条  人大代表在每届任期内至少向原选区选民进行1次现场述职和4次书面述职。各镇、街道人大每年应分别安排不低于本辖区30%的人大代表进行现场述职,其余代表提交书面述职报告。直部门的代表在述职工作中应发挥表率作用,自觉接受镇、街道人大的安排,积极主动回原选区述职。

 第六条  每年初,镇、街道人大应制定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工作实施方案,落实述职评议代表、时间、地点,统筹安排好区直部门代表的年度述职计划,报党(工)委同意后,印发辖区全体代表,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代表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宪法、法律、法规,宣传和贯彻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及决议和决定,参加各项选举活动,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及意见的情况。

(三)出席或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人大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评议、培训及原选区开展的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履行代表职责情况。

(四)联系选民、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反映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情况。 

(五)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

 第八条  代表述职的形式 

(一)代表述职采取现场述职和书面述职相结合的形式。已确定的现场述职代表一般实行本人到选民大会或选民代表大会上进行现场述职,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述职者,经镇、街道人大同意后可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二)述职会议依托“两室”进行。如果确实难以召集选民大会的,各镇、街道人大可组织召集选民代表会议,但是选民代表不得少于30人,并提前向选民代表告知述职评议的目的、原则、程序等,就选民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审核。

 第九条  述职代表应当在深入走访原选区选民,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内容要求,认真撰写述职报告,在开展代表述职评议活动的20日前,将述职报告送所属镇、街道人大征求意见,经修改完善后,于活动7日前,将述职报告定稿送交镇、街道人大

 第十条 述职代表根据所属镇、街道人大安排,回原选区向选民大会或选民代表会议述职,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接受测评和监督。

    第十一条 代表述职后,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应当场对述职代表进行评议,并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无记名综合测评。测评结果会后以适当方式向代表本人反馈,向选区选民公布。

    第十二条 述职代表得“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超过实到会选民或选民代表人数一半以上的,为“满意”代表。反之,为“不满意”代表。人大代表在述职评议活动中,被评为“满意”的纳入优秀人大代表的建议人选范围,并可作为下一届连任代表人选的依据。被评为“不满意”的,由镇、街道人大进行约谈,督促代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安排其在下年度再次向选民现场述职。代表再次述职后,选民仍不满意的,劝其辞去代表职务,也可由选民依法提出罢免。

 第十三条 述职评议工作结束后,镇、街道人大应及时做好述职报告、测评表、影像资料等档案的整理归档,并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送述职评议情况。各镇、街道人大要将述职评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意见,及时向述职代表反馈,提出整改意见。述职代表要根据反馈意见认真整改,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通过所属镇、街道人大向原选区选民反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城北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