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县级首部乡村产业振兴促进立法《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立法工作纪实

2022929日,大通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公布施行大会,标志着《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以简称《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立法工作全面完成,于2022101日起正式施行。《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立法工作启动于20219月,于202233日经大通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727日,《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经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这是青海省乡村振兴工作的一部创制性立法,也是全国首部县级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方面的立法。将进一步规范大通县促进产业发展工作,解决大通县在乡村产业振兴中出现的新问题,规范新机制,确保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稳定性、连续性,为凝聚共识、科学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各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乡村要振兴  立法须先行

大通县地处青海省东部,祁连山南麓,地理优势独特。海拔22804622米之间,总面积309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69.36万亩。全县辖911乡、22个社区、289个村,有汉、回、土、藏、蒙古等31个民族,总人口40.34万人,2021年地区生产总值132.5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2.9亿元;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127元,其中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30元。一直以来,大通县大力弘扬伟大脱贫攻坚精神,聚力脱贫攻坚重大任务,于2019年实现贫困县“摘帽”,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全面振兴有效衔接夯实了基础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这一重大战略,是关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局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为全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正值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奋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之际,大通县委审时势,为乡村振兴战略的推动落实对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工作要求,“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省市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问题导向,紧盯乡村振兴,发挥自治优势,率先进行立法,为推动我县乡村振兴实现更大突破、走在全省前列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县委有要求,人大就要有行动。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马文义在党组会上表示:“县人大常委会要按照县委的要求主动作为,勇于担当,认真谋划,利用自治地方立法固化大通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全面振兴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到于法有据把乡村产业振兴作为创制性立法,用立法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在大通落实落地。

根据省、市委对大通工作的要求和县委工作安排,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向省人大农牧委汇报沟通,得到省人大农牧委大力支持,纳入了省人大农牧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振了县人大常委会立法的信心和决心。县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好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本着“少而精、有特色、急需先立、成熟先立”的理念,多次征求政府部门和民众立法意见建议,与第三方立法机构“青海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开展立法项目建议交流、立法项目调研、立法项目论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为立法依据,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重要讲话精神和对青海工作提出的重大要求及国发〔201912号、青政〔201969号文件等的规定,本着以“小切口”解决“大问题”的立法导向,以产业振兴为切入点,把名称确定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2021年9月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立法工作方案,组织召开《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立法工作动员会,明确立法目标、指导思想、立法原则、立法步骤和程序、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成立了以第三方为主,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乡村振兴、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立法起草专班,划定时间表、制定路线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启动了《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立法工作。

  立法起草专班认真深入组织学习研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重要讲话精神和对青海工作提出的重大要求、国发〔201912号、青政〔201969号文件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坚持民主立法,科学规范,先后完成了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初稿、征求意见稿、讨论稿、修审稿、送审稿。期间,多次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座谈会、研讨会、评审会,通过印发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布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反复修改,历经16稿,经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后,县委常委会审定,形成审议稿,提交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立法过程中,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负责、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原则,及时向县委汇报立法进展情况,请示重要事项,解决重要问题,保障立法工作顺利推进。省人大常委会农牧委提前介入起草工作,给予悉心指导,通过专题调研、组织论证,提出了明确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确保了立法质量和实效,突出了地方特色,有效地把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委对乡村振兴工作的安排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努力通过“小切口”解决“大问题”,使大通探索性地走出了一条“简洁、精准、特色”的立法实践

立良法保善治  务实效促振兴

    《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是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县实际情况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的地方性法律规范,用立法方式使大通乡村产业振兴迈入有法可依、依法实施的新阶段。“《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以乡村振兴中的产业振兴为抓手,结合大通实际,针对乡村产业振兴发展的突出问题进行创制规范和指引,将成熟有效的实践经验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具有浓郁的大通特色,其意义深远,必将在推进大通乡村振兴工作中发挥重大作用”县政府副县长谢骥如是说。

  《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和重大实践。《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把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对乡村振兴工作的安排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用立法促进乡村振兴战略落实落地,为推动我县乡村振兴实现更大突破、走在全省前列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解决制约乡村产业振兴突出问题的生动实践。大通县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和省市委工作要求,大力培植和发展农业产业,全力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但是仍然面临着乡村产业结构单一、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力度不够、产业链条、农副产品附加值不高、村集体经济薄弱、产业品牌建设推不持续、产业发展要素不集中等问题,为此注入法治力量有必要制定一个促进县《乡村产业发展的条例,来推动全县乡村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实现用法律条文固化好做法经验做到于法有据。大通县在推动乡村产业发展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制定《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将工作中好做法和经验、工作机制等固定下来,成为具有权利、义务性质的法规规范,以增强其刚性执行力,确保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稳定性、连续性,为凝聚共识科学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各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小切口少而精  增特色重精细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在审议时说,“《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作为我省乡村振兴工作的一部创制性立法,完善制度机制、巩固发展成果、助推产业‘四地’建设,具有积极推动作用,条例制定过程中,大通县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坚持问题为导向,紧紧围绕解决制约大通乡村产业振兴的突出问题立法;注重增特色,重精细,立足‘小切口’,突出‘少而精’,规范新机制,体现了精细、务实、管用的立法要求,条例在乡村产业的产销衔接、要素整合、金融支持、人才培育等方面立足本土实际,举措有力有效、机制保障到位,条例科学、内容丰富。”的确,《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结合大通县实际,以问题为导向,突出实践特色和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共二十六条,其主要内容按照总则性规定、促进措施、考评与激励、施行时间等的结构顺序做了安排。

    《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明确了以促进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乡村产业振兴为直接目的,以贯彻落实国家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为目标增进民生福祉为落脚点,从而使本条例在实施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在实施效果及具体规则运用中以是否贯彻国家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民生福祉为基本衡量。

    《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确定了“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市场主导政府支持;融合发展、联农带农;绿色引领创新驱动的原则,既要立足大通实际,又要依托当地文化特色和实际情况,突出特色、突出精品;既要发挥政府在乡村产业振兴中的作用,又要防止政府大包大揽,坚持以市场为主导;既要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又要强调发展中必须联农带农,不能只求发展而不顾发展的目的;既要以绿色为引领,又要强调创新驱动,不能将乡村产业振兴仍然放置在设施农业的老思路上,而是发展休闲旅游农业,并通过互联网让农民和市民、农村和城镇的需求更高效地匹配,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中的病点、难点。

    《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对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乡村产业振兴促进中的职权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参与乡村产业振兴工作,从而构建了权责分明、上下齐动的工作机制,为有序有效推动全县乡村产业振兴提供了抓手。

    《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重点围绕优化产业结构与区域布局、特色种植养殖业、加工业、粮食安全、园区融合带动发展、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产业品牌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全产业链的社会化服务、乡村旅游、乡村特色文化产业、企业兴乡、集体经济发展等方面,作出了具体可行的促进措施,多维度、多层次为乡村产业振兴赋予了更多内涵。

    《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规定了保障村集体经济权益、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人才保障、资金保障、金融保障、考评体系和激励机制等措施,为全社会多领域参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强化贯彻落实  确保执行实效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县人大常委会坚持一手抓立法质量,一手抓法规落实,在推动《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实施落地方面出实招、下功夫。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兰存义说:“《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持续优化乡村产业振兴工作的又一重大举措,这是全国县级首部乡村产业振兴的立法,将为我县全力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贯彻好、落实好《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是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责任。

  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大通县将把《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作为学习宣传重要内容,通过召开贯彻实施座谈会、组织专家解读、举办专题培训、制作宣传短视频、创作文艺作品等形式,推动干部群众深入理解法律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的规定要求和各项措施,确保条例宣传工作取得实效。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纳入普法责任清单和年度普法计划,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宣传方式对《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宣传,切实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健全机制贯彻落实大通县将围绕《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确定的重要原则、重大战略、重要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贯彻执行常态化工作机制,制定落实任务工作方案,建立健全配套的政策体系、工作体系、责任体系,抓好规划统筹、实施指导、协调督促、考核评价等重点任务落实,形成上下贯通、各司其职、一抓到底的工作格局和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的强大合力。

    加大执法,保障实效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组织开展《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执法检查,保证《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有力地促进和保障大通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全面推农业强起来、农村美起来、农民富起来进程中贡献法治力量。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当下,大通县正锚定乡村振兴迈进全第一方阵的工作目标。《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让这部造福大通人民的地方法规为全力建设全省经济强县、乡村振兴示范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创造人民幸福新生活,筑牢西宁北部生态屏障不懈奋斗,聚力绘就“一城山水、大境通达”的秀美画卷“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