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县级立法《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制定出台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启动于20219月,历经一年,于202233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727日经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2022929日组织召开公布施行会,将于202210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青海省乡村振兴工作的一部创制性立法,也是全国首部县级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方面的立法。

大通县制定《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具体举措。制定《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是解决乡村产业结构单一、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力度不够、产业链条短、农副产品附加值不高、村集体经济薄弱、产业品牌建设推介不持续、产业发展要素不集中等问题的需要。《乡村产业振兴促进条例》聚焦大通县产业发展的短板,重点围绕粮食安全、种植业、加工业、养殖业、特色手工业、产业品牌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兴农、乡村旅游、乡村特色文化产业、乡村产业组织、园区融合发展、集体经济发展等方面,提出一系列针对性的措施,把大通县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做法、经验和工作机制法定化,为筑牢西宁北部生态屏障,建设全省经济强县,聚力绘就一城山水、大境通达的秀美画卷保驾护航,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强大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