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乡村产业振兴促进工作。
第三条 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市场主导、政府支持,融合发展、联农带农,绿色引领、创新驱动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产业振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乡村产业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产业振兴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乡村产业振兴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参与乡村产业振兴促进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培育特色农产品优势区。
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培育发展牦牛、油菜、青稞、马铃薯、蔬菜等特色种植业和养殖业。鼓励采取生态养殖和循环利用模式,发展乡村产业。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依法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长效机制,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耕地质量,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保障粮食安全。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农业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鉴定和高效利用,完善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成果示范推广等工作的扶持措施,建设良种繁育基地,保障种业安全。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高原洁净生产环境,修复提升空气、水体、土壤等农产品生产环境质量,改善农牧业生产环境。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绿色有机产业全产业链发展,构建生态农业、绿色农业、数字农业等现代农业发展模式,推动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农产品加工体系,采取投资补助、保险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副产物综合利用,提升农产品附加值。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多元化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增加农民收入。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资源优势,统筹布局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加强农产品仓储、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村电商,建立健全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机制。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村创业园、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投入品管理、农产品生产、产品分等分级、产地准出、包装标识等标准,建立标准化生产体系。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使用大通牦牛、大通马铃薯等区域公用品牌和老爷山蔬菜等产品品牌,建立品牌培育、创建激励机制,对品牌使用主体开展品牌培育、品牌保护等知识培训,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产品品牌的培育、运营、管理和保护。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和追溯体系,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农业经营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合作,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开展农业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服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机作业、农资供应、农产品加工、产品销售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发展,保护和利用自然风貌、历史遗存、民俗文化等资源,发展生态康养、农耕体验、休闲度假等乡村旅游产业,推动旅游与文化、体育、农业、工业、商业、手工业等融合发展。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大力宣传推介老爷山、鹞子沟等特色旅游资源,提高大通旅游知名度。推进大通河湟皮影、花儿会、农民画、刺绣、剪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兴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企业。鼓励建立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特色产业联盟,促进产业整合发展。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保障乡村产业振兴的资金投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绩效评价及审计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加大对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支持。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以财政资金为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发展乡村产业,促进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民技能培训服务方式,依托产业发展需求,尊重农民意愿,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开展订单式培训,提升培训质量和效益。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鼓励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创业的优惠措施,支持乡村能人、城镇居民、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返乡入乡创业。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乡土人才评价体系和技能等级评价制度,完善各类人才在奖励补助、生活保障、专利申请、医疗保健、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优惠措施,推动乡土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
县域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主要为本地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实施担保费用补助、业务奖补等措施,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乡村产业发展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第二十四条 鼓励保险机构增加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通过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参保受益宣传等方式引导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参加保险,支持依法开展互助合作保险。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乡村产业发展的考评体系和激励机制,对在乡村产业振兴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