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具有本县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 本变通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同时废止。